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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期前购房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07 00:35

  沭阳县沭城镇居民陈娟,在开发商售房推出优惠政策促销活动期间前,购买了一套营业用房,付清首付款后,陈娟提出也应该享受优惠政策,推销员也口头表示同意。但接下来却引起一场诉讼纠纷,究竟陈娟能否打赢这场官司,请看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02年1月7日,陈娟(乙方)与原沭阳县城区建设开发指挥部(甲方、未工商注册登记)签订营业用房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购买甲方所建位于公园路第20幢103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45.51m2,单价3400元/m2,金额154734元,乙方一次性交购房款79734元,余款75000元由甲方协助乙方贷款支付。”当日,陈娟交购房款79734元。2002年1月17日,城区开发指挥部作出决定对公园路88间营业用房开展“迎新春优惠销售”活动,优惠销售条件的第1条内容是:凡购买总价在20万元以下房屋的,按购房总价优惠10%.优惠销售时间从2002年1月18日起至2002年2月8日止。在优惠销售期间,陈娟向推销员提出也应享受优惠政策,推销员口头同意,可以按优惠政策少交购房款。同年1月23日陈娟又交购房款60000元(系陈娟办理的住房)。原沭阳县城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向陈娟出具了二份购房款结算凭证。在陈娟二次交款后,城区开发总公司出具一份办证通知,内容是:“办证组:陈娟购公园路20号楼103室,现房款已交清,请办理两证。” 2002年10月8日,陈娟向城区开发指挥部递交一份申请书,要求对其购买的房屋按10%给予优惠。城区开发指挥部未作答复。

  2003年7月14日,由沭阳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沭阳县城镇规划管理办公室和江苏省土地市场沭阳交易所共同发起成立沭阳县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9月5日该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4月26日,沭阳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形成一份《关于县城区建设开发机构整合工作的会议纪要》,决定撤销城区开发指挥部、城区开发总公司和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城区开发指挥部、城区开发总公司的相关职能并入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机构审定的所有债权债务一律由接收主体承担。

  2005年3月31日,城区开发总公司向陈娟发出一份催款通知,内容为:“你户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公园路20号楼103室,房款总额139734元,你户已交房款124734元,尚欠房款15000元,限你户于2005年4月9日到我公司结清房款。”其中“房款总额139734元”系城区开发总公司经办人员从该公司的城区开发安居房销售、安置情况统计表中摘抄。对此,陈娟拒不补交。2006年4月28日,城区开发公司向沭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娟支付尚欠的购房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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