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鲁锦公司为证明“鲁锦”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提供如下新证据:
1.1984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史》,用以证明丝织物锦与棉织物斑布等物品的特点,说明以“鲁锦”指代棉制品不科学。
2.黄道婆简历和服装、服饰等商品的分类,用以证明农村彩色棉布不是鲁西南特有的产物。
3.济南中恒商城“苓子老粗布”宣传彩页,用以证明山东其他经销老粗布的相关实体不使用“鲁锦”名称,而是使用“老粗布”一词。
4.2008年4月中央2台播放的《妈妈的老土布》视频,用以证明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老土布,没有称为“鲁锦”。
5.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被上诉人鲁锦公司为鲁锦服装所做出的贡献。
6.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对“鲁锦”商标争议的申请书第9页,用以证明上诉人自己对“鲁锦”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认识。
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对被上诉人鲁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综合质证意见为:从科学的角度解释锦与棉,在专业界有分歧,但这和认定“鲁锦”是否为通用名称没有关联性。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简称、俗称及缩写等,一个商品不是只有一个通用名称,称为“老粗布”或“土布”与“鲁锦”是通用名称并无矛盾。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鲁西南民间织锦,是一种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因其纹彩绚丽、灿烂似锦而得名,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是历史悠久的齐鲁文化的一部分。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鲁西南织锦开始被开发利用,引进现代生活。1986年1月8日在济南举行了“鲁西南织锦与现代生活展览汇报会”。1986年8月20日,由山东省经委、省妇联、省艺术学院、省二轻厅等有关单位共同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办了“鲁锦与现代生活展”,引起强烈反响。1986年前后,《人民日报》、《经济参考》、《农民日报》、《中国美术报》等报刊发表关于“鲁锦”的专题报道,山东电视台、中央电视台也拍摄了多部关于“鲁锦”的专题片。自此,“鲁锦”作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通称被广泛使用。此后,鲁锦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逐渐普及并不断发展壮大。1987年11月15日,为促进鲁锦文化与现代生活的进一步结合,发展农村妇女的生产,加拿大国际发展署(CIDA)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在鄄城县杨屯村举行了双边合作项目---鄄城杨屯妇女鲁锦纺织联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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