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判决评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本案中,原告的“EASTDAY.com东方网”享有从事信息采集、加工、发布,上载新闻内容的资质,原告依法从事的网络信息发布和转载新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告的“EASTDAYS.com东方网”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不具有从事互联网新闻发布和转载的资质。被告编造不实之词,虚构其网站资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普通网民误认为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者误认为被告网站就是原告经营并大力宣传的网站,对原告和网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二、 上海二中院应当支持原告保护其域名的诉请
二中院在判决中表述“对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主要是指原告对要求法院保护其域名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是:
(1)主张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合法有效,或者具有合法的民事利益;
(2)行为人注册、使用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已经构成对驰名商标等享有民事权利标识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引起混淆;
(3)行为人对该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在先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其它正当理由;
(4)行为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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