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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与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高知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3楼。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住所地荷兰代尔夫特2616LN,乌洛夫帕尔米斯塔拉大街1号。

  授权代表汉斯·斯巴卡(HANS SKALIN)

  麦克尔·巴特洛夫(MIKAEL BARTROFF)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丽娜,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星水,被上诉人(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简称英特艾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英特艾基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并开设了多家大型连锁专卖店。自1983年开始,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多类商品上注册了"IKEA" 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宜家"商标。1998年,英特艾基公司在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1997年11月19日,国网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ikea.com.cn"的域名,但未在计算机网络上实际使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地区注册并使用"IKEA"商标,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因英特艾基公司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公众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

  计算机网络上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国网公司将英特艾基公司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误导消费者认为国网公司与"IKEA"驰名商标有某种关系,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业信誉,并使得英特艾基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行使权利受到妨碍,故国网公司的行为对该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国网公司未实际使用该域名,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英特艾基公司作为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国网公司注册的"ikea.com.cn"域名无效,国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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