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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判决评析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与解放日报社达成协议,委托解放日报社于2002年2月20日和3月24日申请注册了“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的域名。2000年5月28日,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通了名称为“EAST-DAY东方网”的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站。

  在东方网开通不久,被告济南梦幻多媒体技术开发中心即开始经营名称为“EASTDAYS东方网”、域名为“eastdays.com”。被告网站的首页页面及其他频道页面与东方网极其相似,其九个频道名称与原告网站开通时的频道名称一字不差,且每个频道的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字体等选用也仿照原告网站,或者完全相同、或者十分相似。被告网站的许多内容也来自原告网站,却赫然注明“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与建立镜像”。

  2002年8月17日,东方网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诉讼,其诉讼请求为:

  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EASTDAY东方网”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知名商品(服务)特有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城名;

  六、在原告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判决:

  2001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停止使用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EASTDAY.com东方网”同站的系争页面样式、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在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EASTDAY.com东方网”网站上,以及在《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项判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在原告同站上登载致歉声明的时间为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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