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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诉3721不正当竞争案(搜索伴侣)判决书(4)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还包含cnsmincg.ini文件,该文件内容含有“百度”、“百 度”、“baidu.com”等字符串。百度公司主张该文件是cnsminkp文件运行时需调用的文件,该文件与cnsminkp文件共同对百度公司的涉案软件起到屏蔽作用,阻碍了百度公司涉案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但三七二一公司主张上述两文件为两个独立的文件,cnsmincg.ini文件仅起到对同类地址栏搜索软件的进行识别,以进行冲突提示的作用。百度公司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前后,“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内容存在变化。

  原审判决查明双方均认可先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登录三七二一网站,亦仅能使用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但可以安装运行,两上诉人对此均提出异议。百度公司主张阻碍百度公司涉案软件下载的行为是三七二一公司所为,百度公司未曾对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软件下载采取任何技术措施,其可通过鼠标左键或右键正常下载。三七二一公司主张百度公司不仅限制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下载,而且不能正常安装运行,对此三七二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查,在2003年12月10日原审谈话笔录中,双方曾对原审判决中所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度公司提出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的表述有误,其主张三七二一公司赔偿因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未确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各50万元的赔偿数额。经查,百度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七二一公司承担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二审审理期间,百度公司认可其并非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但主张其系该网站内容的著作权人。经查,百度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的所有者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网站标注的版权声明表明,百度公司为该网站相关内容的权利人。百度公司主张在本案中三七二一公司对其“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软件版和插件版均实施了阻碍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行为,其中其网页上显示“点此在线安装”所下载的为该软件的插件版,显示“下载本地安装”所下载的为该软件的软件版。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公司主张的其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公司主张的其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本案中百度公司虽并非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但其在百度网站所标注的版权声明表明,百度公司为该网站相关内容的权利人。据此,百度公司应为涉案“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三七二一公司虽对百度公司为“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明,因此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百度公司在本案主张其享有“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插件版和软件版的著作权,但该软件的插件版和软件版仅表明用户获取该软件的不同渠道和技术手段,二者并不就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不同作品,因此其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对该软件进行修改或是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2年7月,“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与“3721网络实名”软件之间存在在后安装者修改在先安装者注册表信息的情况。虽然注册表信息直接影响软件的运行,但注册表信息并非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组成部分,对注册表信息的修改不应视为对软件作品的修改;而且,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存在“3721网络实名”软件与 “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相冲突,影响“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情况,但百度公司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百度公司涉案软件并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因此百度公司据此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了其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发展速度很快。为规范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除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组织制订了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鼓励从业单位为促进行业共同发展加以自律,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并规定从业者应尊重、保护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等,以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本案中,涉案“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和“3721网络实名”软件均为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具有地址栏搜索功能的商业软件,百度公司虽不是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但其与三七二一公司均作为提供地址栏搜索软件的经营者,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具有竞争关系。百度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在对各自的商业软件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涉案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百度公司并非百度网站的经营者,其不能就该网站上发生的涉案行为主张权利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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