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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定的经济学思(3)
www.110.com 2010-07-26 11:02

  以上讨论的是合理的经营者集中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影响,它为反垄断法调整市场关系时适用一定豁免规则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但是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还是规制违法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认定体现在反垄断法关于申报审查制度的程序设置上。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其对竞争秩序的影响,以决定对某项集中是批准还是禁止。审查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支配地位标准;二是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标准。标准的执行有一个具体量化的过程,反垄断法赋予执法机构一个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在具体认定中,还是需要借助于经济学的方法,灵活、科学的引入各种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的不利分析,帮助和指导执法机关作出决策,排除自由裁量主观臆断的弊端。

  经营者集中度的认定在经济学中的主要方法就是参考企业的市场份额,考察企业间联合的目的、方式,分析准入障碍的程度等。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最终采取了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授权国务院作具体规定的做法,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衡量尺度,而是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变化而需要随时加以调整的,要结合本国的客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现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区域经济具有显著的地方市场特点,因此在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认定和合法的报批上,都是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来作为执法依据的。

  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缓和规制体现出鲜明的经济学价值取向

  反垄断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控制也是以此为立法目标的,在整个条文设计上,为具体的执法操作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采取了一种适度的、温和型的立法风格,即体现了法律对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的要求,也结合了为了追求市场效益最大化而考虑到的实践中的各种经济因素,合理合法的制度设置为界定经营者集中是否应该享有豁免提供了双重的判断依据。

  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缓解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与冲突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现象都能够以合法或违法来评价,因为经济关系是一种不断变化的、此消彼长的变量,如果法律对其规制得过于严苛,反而会压抑其发展的活力,这就违背了反垄断法制定的初衷。所以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在执法中以经济效率作为指导原则,就能达到很好的法律效果,也是对法律制定不够细化的一种补救。

  经济学的理论对于法治经济的指导,可以看作是一种合理原则的缓和规制方法,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中没有绝对的合法或者绝对的违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都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垄断与竞争相互交融是一种常态,这就意味着反垄断立法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什么行为应予制止、什么行为应当鼓励保护,既要克服过度垄断破坏有效竞争,又要防止过度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竞争力。经济学上认为的合理性就是对这种矛盾的一种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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