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经营者集中 >
论反垄断法中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1:02

  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这一规定是我国反垄断法对西方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引进,在我国又被称为“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过程中,经营者集中是现代经济运行中的一种突出现象,是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途径。经营者集中在推动企业实现积极效应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等负面影响。因此,世界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集中行为进行规制。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实行事前申报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机构对那些集中申报进行审查评估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三种不同的决定,即禁止集中、批准集中或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通常来说,在这些经营者集中申报中,完全被禁止集中的情况比较少,而大多数是无条件批准集中,还有少数是以附加条件或义务而被批准集中。例如,自1990年开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到2005年10月31日,欧盟反垄断执法机关共收到申报的集中案件2901件,只有29件经营者集中申报被直接禁止,206件经营者集中申报交易采用集中救济制度附条件得到批准。①由此可知,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在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及其历史沿革

  所谓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就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综合考虑经营者的集中行为可能导致的各种影响,权衡利弊之后,对该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但是规定一些附加条件或义务,对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进行事前控制,从而降低其对竞争造成的消极影响的制度。批准经营者集中所附加条件,在国外反垄断法理论中被称为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而对救济措施作出系统规范和指导的规则被称为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集中救济制度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延伸,是在法律授权和指导下的一种合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所讲的法律救济。②为了避免混淆集中救济和法律救济这两个概念,也为了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相适应,笔者在本文中把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直观地称为“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

  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已有60多年的历史。日本不仅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起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国家之一,还是世界上率先将事前申报制度引入企业集中规制当中并最早实施事前审查的国家,开了历史之先河,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中形成了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在日本禁止垄断法中,所谓的“附加条件的承认”是指政府的规制当局通过事前咨询,对于那些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判断存在问题的经营者集中计划,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同时准备实施该项集中计划的当事人承诺遵守这些条件,并采取或实施相应的对应措施作为基本的前提条件,予以许可并放弃采取“劝告”及“开始裁判程序”等行政措施处理存有问题的经营者集中计划的一种方式。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公正交易委员会往往在事前咨询阶段就对该案的当事人提出了令其放弃或修正原定的集中计划、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当事人接受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指导或提示,后承诺对其集中计划作相应的修正或者提出相应的改正措施,作为认可该企业集中计划的前提条件。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