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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7)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二)网络超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上的网页之间,经常使用超链接的方式,将处于不同地方的数据或信息予以摘取或组合。通过这种方式,一个网站经营者就可以将大量的文字档案、图形、声音等不同格式的信息联系在一起。用户借助于超链接方式,可以经由一个网页访问另一个网页,并可进行自由的相互切换,在网络世界中漫游翱翔。虽然使用各种方式链接他人网页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但不当链接他人网页和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1)行为人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加框技术,使用户经由行为人网站上设置的链接访问他人的网页时,该他人的网页仅仅局限于行为人设计的视窗内,用户的电脑屏幕上只显示行为人的网址以及相应的广告,而不显示他人的网址以及相应的广告,即用户只能看到行为人的网页和广告,但行为人链接的内容却来自他人网页。(2)行为人对他人网站的信息进行复制并设置成链接,用户在顺着链接进入网页时,可不经过他人的网页,而直接阅读被链接的信息。这两种行为的本质都是利用他人网页上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网页的内容,以此来增加行为人网站的访问人数,提高自己广告的宣传力度,吸引了更多的客户,因此是一种盗用他人劳动成果的“搭便车”行为。(注:参见李艳、罗胜华:“网络中不正当超链接行为的法律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1日。)

  在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金融城公司于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被告财智公司在此之前也开设了财智网,两家网站中均有金融信息服务内容。为向公众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信息,原告金融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作,制作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在295网站的外汇中心频道中发布。交易走势图的形成过程如下:金融城公司自己开发专用软件,对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的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后,以曲线图的形式在网上发布。该走势图在金融城网站的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该图标题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但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的标志和署名。2000年6月中旬,被告财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的主页,直接对在该网站外汇中心频道内的“交易走势图”设置了链接,并将其链置于财智网外汇中心栏目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特殊性,一个网站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经营者均努力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以吸引访问者的注意力,并使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而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访问者误认,误认的结果是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真正的内容制作网站的访问者相应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被告财智公司未经金融城公司许可,擅自对金融城网站主页以下的次页面内容进行深层链接,其行为违背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不得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原告的“外汇币种交易走势图”建立链接,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5000元。(注:参见《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13日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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