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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General Clause;Generalklausel),亦称概括条款,属于规范性法律概念,是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是一种仅提供一般原则的法律规范,它把个案中的具体决定权交给法官,因此,它提供了法律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也必然降低法律的安定性,因为它不再是单纯地来自法律本身。(注:See Horst,Deutsches Rechts-Lexikon,2.Auflage,CH Beck,Muenchen 1992.)由此可见,作为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一方面有利于克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确定的列举式立法所带来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局限,具有灵活性,从而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被称为“帝王条款”;另一方面,与灵活性的一般条款如影相随的是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因为作为一般条款标准的“诚实信用”等普通措辞是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甚至连可能的文义也没有。而法律是以安全、正义价值为自身价值内核的规则,必然以确定性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和表现形式。因此,在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诚实信用”含义的基础上,探寻如何把一般条款具体化为判决规范,以直接适用于裁判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克服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维护其确定性,协调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实有必要。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诚实信用”的含义

  (一)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中的“善良风俗”的意义变迁

  按照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法律意义上的“善良风俗”与现存的社会风俗无关。善良风俗的标准涉及商业竞争中对竞争者外部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在这方面曾参照盛行的社会商业道德。(注:See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5.Aufl.1983,S.277.)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限于竞争者时,善良风俗的含义参照“理智的普通工商业者的礼仪感(Anatandsgefuehl)”;当把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和公众的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时,善良风俗的含义又参照“理智的普通人的礼仪感”。(注: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GRUR,1955年,第541-542页,Bestattungswerbung案;1960年,第558,561页,Eintritt in Kundenbestellungen案。)然而,由于作为主观感受的礼仪感仅能提供主观判断标准,无法提供一种可资客观审查的结论,而且无法客观地界定“理智的普通工商业者”、“理智的普通人”的范围,最后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法官的礼仪感”。因此,后来就不把普通工商业者或普通人的礼仪感作为理解善良风俗含义的唯一评价标准。人们试图发现既符合上述标准的意义变迁,又能广泛评判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形式。把善良风俗看作“公共秩序”(Ordre Public),(注:See Simitis,Guten Sitten und Ordre Public,Marburg 1960.)亦即现行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公共秩序”概念如同“善良风俗”概念一样,具有同样的不确定性;现行法律制度或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大多比较抽象和笼统,无法用以解决具体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而且保护利益多种多样,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计其数,把它们完全抽象为单一的统一形式,要么空洞无物,要么仅仅反映局部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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