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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引人误解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2)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1. 行为人实施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在于引诱消费者误入圈套,对其商品造成误购,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 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性交易手段,或仿冒他人知名商品,或故意隐瞒消费者进行判断至关重要的情况来诱人上当;或含糊其词,诱发人产生错误联想而误购。

  3. 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购行为。消费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常常是通过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的标注、质量标识等来了解、评判和选择商品的;也有不少消费者是在广告诱发消费心理的情况下,引起了购买兴趣和欲望。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广告宣传中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误认的虚假表示构成两个危害后果:一是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标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对商品做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用欺骗的手段,使消费者可以违背自己意愿,造成误认和误购,干扰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使消费者可能购买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自己知悉真实情况就不可能选择的商品。消费者享有的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都受到了侵害。第二个后果是间接地侵害了诚实竞争者的利益。引人误解行为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市场,这就势必排挤了其他诚实经营者对市场的占有量。这类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正当的原则,妨碍平等竞争的不正当竞争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二、对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认定

  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本世纪初就将对他人企业、商品或工业活动造成混淆,以及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等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都把禁止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欺骗性行为及惯例,主要是指欺骗消费者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标签以及引人误解、误认的价格表示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制造混淆的假冒或仿冒行为,可以制止其使用;故意使用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交易中对商业情况,尤其是对商品或工业给付的特征、来源、制造方法或定价等进行不真实的、构成欺诈的陈述、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行为人可以科以最高为1年的徒刑或处以罚款。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将在商品、服务标记、产地等方面制造混淆而使人产生误认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规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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