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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www.110.com 2010-07-26 13:21

  摘要

  本文从百旺家苑小区环境维权事件引出环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缺失问题以及缺乏实体法律规定的依托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环境立法模式,分析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及其需要的法律土壤,以更好地保护环境。

  【关键词】原告资格缺失;公民诉讼;公益诉讼

  一.北京百旺家苑小区环境维权事件始末

  2004年2月,一项名为“西上六输变电工程”的两个线塔建在了百旺家苑小区公共绿地上,而高压输电线路沿线的居民事先没有得到任何的通知。据专家分析,高压电线工程建设将破坏颐和园等风景区的生态环境,高压线路产生的电磁幅射有可能危害沿线居民的身体健康,在距离高压线200 米以内居住的儿童患白血病的概率,比未受电磁辐射的普通儿童高30%。因此,居民强烈反对北京电力公司此项工程,但与其交涉未果,于是与环保局通电,获悉原来该项目未被审批,后要求补办环评程序。百旺家苑代表认为北京电力公司补办环评程序完成的“西上六输变电工程”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标准错误、计算错误、结论错误等诸多问题,请求北京市环保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北京市环保局仍于2004 年9月6 日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准”。于是百旺家苑在当天组建百旺律师团,开始了环境维权的征程。当地居民于2004~2005 年共提起了三次行政复议和四次行政诉讼。其中,在百旺家苑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中,原告主张:原告的财产权、健康权将会因被告的行政行为而可能遭受电磁辐射污染的损害,原告的环境权受到损害;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的施工行为还侵犯了原告的相邻环境权,且影响到北京市的水源保护。原告是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法院却作出了如下裁定:“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环境权的主张被两审法院认定为“缺乏实体法律规定的依托”;而第三人北京电力公司的抗辩“我国虽然也有了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的实践,但并未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承认公民环境权,它还仅仅停留在应有权利的阶段,并未成为一个实有权利”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由此,引出了环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缺失问题以及缺乏实体法律规定的依托问题。

  二.环境权争议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关于环境权的属性,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较为流行的有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等。由于学者对此存在很大争议,环境权在我国也没有被确定下来。只是在《宪法》用国家义务的形式暗含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然而,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诉讼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还具有潜在性,短时期内准受害者不可能拿出证据以证明损害事实,再者,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待损害事实已发生再提起环境诉讼,耗资巨大。因此,笔者认为,环境具有公益属性,在没有确立环境权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通过公益诉讼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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