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一系列备受瞩目的公共事件(如公益诉讼及上书、征地拆迁事件、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修改等等),“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都当仁不让地成为最关键的名词。不过,正如其他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样,有关公共利益的实践已远远先于对它的理论分析,或退一步说,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争论显然没有达成共识性的前提。因此,我们的任务首先是尝试去认识与厘清这个概念,以期为当下的讨论提供一个可接受的概念前提。不过我们需要清楚,对这个概念的重拾注定不能满足于既有的理论回顾,而是要结合当下的时代特征加以理解和把握。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活动中的“公益”含义,试图引出对公共利益的一般性理解,并结合对此概念的理解对公益诉讼中某些基本理论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 公共利益与公益诉讼
(一)什么是公共利益?一个理论回顾
随着公共利益(公益)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角色日益得到强调,公益的概念已不仅成为政府行为背后的合法性理由,而且也演化为民众藉以证明自身要求的正当性依据,它也已不仅仅是一个属于伦理学、社会学乃至政治学领域的问题,而且进入法律哲学领域,成为备受讨论的一个法律概念。事实上,人们对“公益”概念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息过,争论的结果也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对公益法及公益诉讼的定义。因此,让我们先对域外有关“公益”概念的争论作一番简要梳理。
根据维斯布鲁德(Weisbrod)等人的归纳,[1]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内部存在对公益的诸多不同观点。一是公共利益虚无说或个人利益总和说。如功利主义者认为,公益仅仅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哈耶克则认为,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仅仅是提供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2]二是共同利益说,即强调利益的某种公共性,一种假定为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利益。班费尔德(Edward Banfield)如此描绘了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一种决定以牺牲更大的公众的目标为代价来促进公众之一部分的目标,那么它是服务于特殊利益的;如果它服务于整个公众而非其部分的目标,那么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1]三是来源于柏拉图思想的理念学派(“Idealist”School),认为公益的含义不能拿“公众”来确定,它体现为某种伦理标准,只有政府官员才拥有确定公益含义的知识和智慧。四是对公益的其他道德定义。比如当代对公益最为重要的阐述之一当推罗尔斯:虽然他没有直接运用“公益”的概念,但是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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