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竞争 > 公益诉讼 >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2)
www.110.com 2010-07-26 13:21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1965年在美国发生了与北京百旺家苑小区环境维权事件类似的事情,那就是著名的storm king案件。20世纪60年代初,纽约一家颇具影响力的电力公司Consolidated Edison提出在纽约市北面著名的哈德逊河上的Storm King 山上建造一座泵式储蓄水电站。因其能带来经济利益和就业机会而得到一部分人支持,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该工程的建设将会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自然价值的哈德逊高地造成损害。这些环保主义者组建了保护哈德逊优美环境协会。几经周折,联邦电力委员会还是颁发了工程许可证。于是协会提起了诉讼。诉讼中,Consolidated Edison公司最主要的论点是协会并没有诉讼资格。该案里程碑式的判决认为,协会有法律资格决定对联邦电力委员会提起诉讼。最后历经15年,协会赢得了最终胜利,Consolidated Edison公司放弃Storm King的工程许可证,并将该地段捐赠用于公共和娱乐业。此案确立了通过诉讼保护美学和其他非经济利益的司法审判标准,开创了律师和非政府组织利用诉讼来推动环境保护的新时代,被美国法律专家和环保主义者称作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奠基之作。笔者认为,此案也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鉴之基。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公益诉讼最早可溯及古罗马时期,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后者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则指为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由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及个人,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不同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诉讼,其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第一,只要存在发生损害的潜在性危险就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环境破坏具有不可逆性。第二,公益诉讼原告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环境公益诉讼既可针对一般民事主体,也可针对行政主体,进而约束政府在制定经济政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

  面对目前还没有确立环境权的情况,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究竟有多大?笔者认为,从以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特征的分析来看,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解决了上述提出的由于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审判标准而拒绝立案的问题。关于原告资格的标准,法院都会拘泥于“法律权利”原则,除非原告能积极地证明其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已经或正在遭受侵害,否则欠缺原告资格,即只有法院认定原告享有诉的利益时,才承认其原告资格。而环境公益诉讼较为发达的美国,就将“法律权利”软化至“事实上的损害”,不再以法律权利为要件,如果原告能提出其所要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对其造成经济上的损害或非经济上的损害,那么该原告就享有原告资格。 也即尽管公民环境权还没有被确立,基于“事实上的损害”,同样可以提起诉讼。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告资格比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具有明显的扩张性。第二,解决了受污染的主体和内容不确定以至被拒绝立案的问题。因为环境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公益诉讼承认“只要存在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即可提出诉讼”。第三,解决了起诉资格限制使众多愿意为环境公益献力者无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问题,同时也为解决“公地悲剧”的困惑提供有利法治环境。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所以其实际上采用了“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说,即主张诉的利益的人不管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甚至任何人,只要是基于公众利益,均可获得原告资格。第四,解决了准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环境行政管制中遭受权利侵蚀现象的问题。传统上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是行政管制,但行政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那同样会因故意或因过失而给公众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政策也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行政主体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便可为准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