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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空白:法院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如(4)
www.110.com 2010-07-26 11:04

  五、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法院权力滥用?

  为防止具有中国特色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特设一章专门规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市场竞争的严重危害。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然而,防不胜防,除了强大的行政机关惯于滥用行政权力外,法院也会滥用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法院的上述行为确实对诉讼领域的翻译市场具有当然的和明显的排斥竞争的效果。面对法院的权力滥用,我们在《反垄断法》中很难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来制止法院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法院出台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和恶劣后果而无所作为。在没有填补法律空白前,我们只能呼吁有北京高法类似“确定”行为的法院做一名守法执法的楷模,不玩法律文字游戏,真正向社会昭示法治的精髓和尚法的精神,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正义当好法律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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