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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办法
www.110.com 2010-07-14 1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全县贫困少年儿童基本需要,实现和谐发展和社会公平,在全县范围建立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少年儿童救助是指通过政府补助和社会募捐,建立全县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基金,结合慈善救济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居民医保制度、大病救助制度、教育两免一补制度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生活贫困家庭少年儿童通过扶持,提供与其他少年儿童平等的生活、就医、就学条件。

  第三条 本救助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正常生活和平等就医就学的原则;

  (二)社会救助与政府救助相互结合的原则;

  (三)发放救助款物与落实保障政策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管理和属地负责结合的原则;

  (五)实施全程公开和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核准到户到人和全面覆盖对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武山县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救助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民政、社保、财政、审计、监察、卫生、教体、扶贫、团委、妇联、残联等县直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由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救助机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救助工作的实施,会议除领导小组成员外,邀请老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村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六条 救助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 救助基金的筹集、建立和管理;

  (二) 救助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和评估;

  (三) 救助对象的审核、确定和随机调查;

  (四) 救助方式的研究制度和措施落实;

  (五) 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解;

  (六) 征求广泛意见后对救助办法的修订;

  (七) 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武山县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对象的登记管理工作和其他组织协调事宜。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少年儿童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满16周岁的本县籍未成年人:

  (一) 失去双亲、生活贫困的;

  (二) 残疾家庭、生活贫困的;

  (三) 单亲抚养、生活贫困的;

  (四) 其他家庭生活特别贫困的。

  第九条 救助对象的确定,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乡镇驻村干部负责与村民委员会共同摸底,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在本村范围公示无异议后,由驻村干部负责,以村委会名义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派出包片科级干部组织入户到人调查核实,征求群众意见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县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三)乡镇对救助对象必须一年一核,动态监管,在当年11月份提出次年救助申请,申请报告送民政部门后,民政部门必须在接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申请复核,复核结束后责成乡镇民政助理入户核实;

  (四)救助对象确定后,由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抽样核查,听取群众意见,在当年12月初确定并公布救助对象名单;

  (五)对批准列入救助范围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核发《贫困少年儿童救助证》,由乡镇驻村干部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家庭,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建立专柜档案。

  第十条 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停止救助并核销其《贫困少年儿童救助证》。

  第四章 救助内容

  第十一条 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内容包括基金救助和其他救助。

  第十二条 基金救助为主要救助措施,武山县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基金每年发放一次,依照标准为孤儿及父母双残的,每人每年45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三条 其他救助为补充救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依照政策条件分别纳入五保供养或低保范围;

  (二)全部享受县内所有教育减免政策,对考入县内高中或职校的(含三限生),所在学校全额免除该生本年度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 贫困少年儿童新农合参合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对大病住院的优先享受医疗救助;

  (四)优先享受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救济和帮扶活动中的社会帮扶;

  (五)优先确定为残疾人资助、希望工程助学活动、春蕾计划等活动中的救助对象;

  (六)优先推荐为慈善组织救助对象和企业资助对象;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及时救助的,由领导小组临时决定救助。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救助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简洁便利、自上而下、服务到户的原则,统一由政府组织负责和实施,达到准确、快捷和主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基金救助运行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复查救助对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到乡镇→乡镇包片领导及驻村干部代表组织与村委会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十六条 帮扶、慈善救助和资助运行程序:

  民政、教体、卫生、残联、妇联、团委、扶贫、慈善机构等申请和联系行业方面的资助项目及救助→申请和联系救助的行业主管单位向民政部门反馈信息→民政部门确定符合行业方面资助项目和救助要求的救助对象→主管单位负责、民政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教体、卫生、民政、社保、残联等保障制度主体单位提供每年度救助计划和救助对象名单→主体单位依照各自保障制度的要求优先予以落实,并确定基层单位入户服务,办理手续,限期办结。

  第六章 基金建立

  第十八条 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基金通过社会募捐、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安排,社会募捐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全县干部职工的捐助活动,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年度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

  第十九条 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基金专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次年的救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征求村民、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对不同建议和质疑进行调查核实,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筹措及使用情况面向社会定期公开,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监督管理,在县民政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共同与行政监察投诉中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职责履行

  第二十五条 贫困少年儿童救助工作是县、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各级干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依法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组织、各单位都必须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紧密配合,主动开展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各单位、乡镇、村委会及乡镇包片领导、驻村干部、司法助理都要随时关注和掌握全县贫困少年儿童的生活、就医、就学、权益保护及成长环境等状况,及时解决和反映这部分群体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救助工作实行全程责任追究,对工作过失和职责履行不力的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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