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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防止虐待儿童会章程
www.110.com 2010-07-14 11:31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为“澳门防止虐待儿童会”,葡文为“Associacao de Luta Contra os Maus Tratos as Crian?as de Macau”。英文为 “Against Child Abuse (Macau)Association”,防止虐待儿童会(香港)为本会创办机构。

  第二条 本会由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会址设于澳门凼仔“BT29b3”地段,座落于基马拉斯大马路与南京街交界的帝庭轩大厦一楼,倘认为需要时,可透过理事会经会员大会决议更换会址。

  第三条 本会展望、使命、目标为:

  展望

  致力成为保护儿童的主要机构,为儿童的理想成长及发展,拓展关怀备至又无暴力的环境。

  使命

  透过社区教育及创新计划推动社区,培训专业人员,提供高质素的预防及支持性保护儿童服务。

  目标

  1.致力消除澳门的各种形式虐待儿童及疏忽照顾儿童事件。

  2.建立、维持及支持专业服务,以帮助受虐待或被疏忽照顾的儿童,或与子女相处有问题的家长。

  3.提高澳门公众人士对于防止虐待儿童问题的认识。

  4.进行各种合理及合法活动,以期达致上述目标。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二类:

  一、普通会员;

  二、赞助会员。

  第五条 凡认同本会理念的人士,只要理事会议决为合适的人士,均可成为普通会员或赞助会员。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申请。普通会员及赞助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相同。

  第六条 普通会员及赞助会员缴付的年费由理事会订定。

  第七条 会员权利为:

  一、在会员大会投票;

  二、提名及选举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三、被选举进入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四、出席及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缴交由理事会订定之会费;

  二、遵守本会章程、大会决议及内部规章;

  三、协助及支持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

  四、会员被选为本会组织内各机关的成员后,必须履行任期内获本会授予之工作;

  五、不得作出有损本会声誉之行动。

  第九条 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如不履行第八条所指之义务,并经理事会通过,得被取消会籍。

  第三章 本会机关

  第十条 本会机关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两年,得连选连任。

  会员大会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则由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周年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大会日期,以便讨论及表决理事会的报告书及去年的账目、以及选举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职责为:

  一、选出和罢免本会各机构的成员;

  二、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报告书及账目,以及监事会的有关意见;

  三、对本章程的更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议决所有交由其审议的有关协会活动和事宜;

  五、透过理事会的提议订定会费;

  六、邀请有经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七、议决本会的解散。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一、理事会管理和代表本会,由五至十五位成员组成,但必为单数,任期为两年,按照会员大会的选举可多次连任。主席、副主席、秘书及司库的任期可多次连任。

  二、由于死亡、疾病或其它不适合当理事会成员的情况,而出现理事会成员的空缺由大会另觅人选来填补。

  三、理事会可随时邀请顾问出席理事会。顾问没有投票权,但可享受其它成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一、祇要有三天的通知期,并有多过半数的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会议,会议得召开和进行议决。

  二、理事会的决议需多过半数作出,主席可作决定性投票。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务为:

  一、处理本会一切行政及财务管理事务;

  二、订定本会的一般指引;

  三、委任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四、遵守及使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编制工作报告及年度账目,并将之递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订定会员会费金额;

  七、理事会授权人士可接受一切缴费及本会收入,并存入本会的账户。有关支票签署方面,由两位理事签署;

  八、理事会秘书或其代表须出席所有理事会的会议,负责会议记录、阅览有关本会文件及负责任何理事会任命的职责。

  监事会

  第十七条 一、本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三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监事各一名,任期两年,得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职责是监督审阅理事会之会务及财务账目,每年之会务及财政报告。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十八条 一、本会的支出是由日常及特别经费支付。

  二、日常经费为:

  甲、会员支付的会费及会员的其它捐赠;及

  乙、本身的资产收益、银行存款的利息、提供服务的收费、其它收益及其它方式的投资。

  三、特别经费为:

  甲、本会所接受的任何津助;及

  乙、本会所接受的捐赠或遗赠。

  第十九条 一、本会须存备包括下列各项目的账目:

  甲、本会一切收入及支出;

  乙、一切售卖或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地产;

  丙、本会的资产及债务。

  二、在会员大会展示的收支及资产负债表,连同理事会主席报告及核数师报告须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八日送交各会员。

  三、本会的收支账目及资产负债表须每年交政府认可的核数师核实。

  第五章 章程的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条 一、本会章程的修改祇能在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进行。

  二、任何因解释本会章程而产生之疑问,由大会解决。并作最后之决定。

  第六章 会徽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徽为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凼仔

  助理员 Manuela Virginia Card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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