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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女婴折射社会陋习
www.110.com 2010-07-14 11:31

  来电咨询:张女士来电反映,婚后她们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去年3月,张女士产下女婴,丈夫的态度陡然转变,埋怨妻子不争气,生个女孩让他丢了面子,甚至横加指责和动手打人,公公婆婆也冷言相向。张女士住院期间,丈夫从不到医院探视,后在家坐月子,丈夫也不闻不问,孩子还未满三个月大,丈夫干脆就独自一人离家出外打工,春节也未回家。特别恶劣的是,女儿出生至今快满一年,丈夫从没有往家寄过一分钱,今年2月底,丈夫托工友传来口信,坚决要求离婚,否则,就要亲自将张女士和女儿赶出家门。张女士由此向12348来电,请求法律帮助。

  维权指导: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认为,歧视女婴的行为不但违背了道德良心和社会准则,也践踏了法律,侵犯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人权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也禁止歧视女婴,如果丈夫以此为由虐待、打骂妻子,故意不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甚至采取冻、饿、有病不医、扫地出门的方式遗弃妻儿,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按照遗弃罪追究男方刑事责任。如果达到一定情节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女方可以向公安、妇联等职能部门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反映,请求依法查处或调解,男方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建议单位采取组织措施。如果经相关部门出面也无法解决问题,建议女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未成年人抚养费,如女方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又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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