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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17 14:48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此办法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其他需要列入招投标的水利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质的特定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载明内容与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内容一致。其程序同公开招标程序。

  第八条 低于第三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包。

  第九条资格预审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组织。

  第十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报名后,经审查合格,若有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的,至购买招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参加金东区水利工程投标;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一次的,至购买招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金东区水利工程投标。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至开标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金东区水利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由招标人通知投标人递交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持凭证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按规定时间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第十四条 凡因质量、安全、进度等原因,受到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上通报批评的,自通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金东区水利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按招标管理权限,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区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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