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了解除条件的合同,一种情形是相关当事人即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但是,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并不自动、当然解除,如果解除权人不做表示,合同依然具有约束力。欲使具备解除条件的合同实现解除,相关权利人应向对方做出意思表示,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这种解除可以称为通知解除。
另一种情形是协议解除,即双方重新协商一致,以一个新的合同消灭一个在先的合同,与前述单方解除不同:单方解除的依据来自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合同效力之消灭完全是基于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故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4、解除的效力是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解除,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合同约束力的结束,又往往是其他法律关系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责任关系的开始。
二、合同解除与邻近概念的不同
1、合同解除与违约不同。
依法或依约解除的合同,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人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不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同关系的人为破坏,是法律所禁止的,相关责任人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或制裁。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不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徒有成立形式,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无效合同往往当事人清楚设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并积极追求这种目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但由于违法或损害公序良俗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并不可补正,也就是说其后发生任何事也不能使之有效。
3、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不同。
合同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真实的合同,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丧失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撤销的对象是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而非充足有效成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法上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否变更、撤销,由权利人决定并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不得自行为之,如其没有提出请求并确定撤销的,合同继续有效,这也是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之一。
4、合同解除的终止与适当履行的终止不同。
合同的适当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按时、妥善的加以履行,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是合同权利义务按照合同订立时的预想正常完成,这与合同解除之非正常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另外,在合同成立问题上,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撤回都是阻止合同有效成立的行为,是在合同成立之前,而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此撤回和解除相去甚远,区别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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