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8日正式下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这主要是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文件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
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早已明确。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加之,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这里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本文结合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仅就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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