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2)
www.110.com 2010-07-17 14:31
四、限制解除权滥用: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异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合同目的未完全不能实现;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如果审判异议能够成立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无效。
- 上一篇: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
- 下一篇:浅析《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
相关文章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
-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析《合同法》实施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
- ·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 ·从本案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其责任承担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
-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 ·关于《合同法》解除权行使中的两个问题
-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 ·正确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 港业主打赢
-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