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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会计与税务处理
www.110.com 2010-08-05 11:02

  债务重组中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处理的不同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例1]A公司2002年3月10日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不含税收入100000元,增值税率17%,按合同规定,B公司应于2002年8月10日前付款。由于B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议于2002年11月10日重组。协议规定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30000元,余额B公司立即用现金偿还,则2002年11月相关业务处理如下:(1)债务人B公司会计上确认的资本公积为30000元(117000-87000);税务处理时,B公司于2002年11月10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在申报2002年度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2)债权人A公司会计确认重组损失为30000元;税务上确认其债务重组损失,调减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51caiwu.com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处理的不同

  1、债务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现行制度、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而《办法》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若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于当期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按照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扣除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转让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于债务人会计处理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应从税务角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制度、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办法》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例2]A公司于2002年1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价值500000元(含增值税),B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短期内不能付款。2002年4月10日经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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