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产定人、减员增效企业未实施减员增效和职工再就业方案的;
(五)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六)企业以其它方式逃避、悬空银行债务的。
第六条 呆、坏帐损失的核销,实行由分行上报,总行统一批准的办法。试点城市、列入《全国计划》有关企业所在的非试点城市(以下简称有关城市)分行应核销贷款损失,由各债权银行城市分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驻该城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省级分行,没有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试点城市、有关城市,可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由省级分行上报各自的总行审批,总行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国家政策性银行未设分支机构的,由其试点城市、有关城市代办行报财政部驻该城市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没有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直接报各政策性银行总行审批。
第七条 各银行总行、分行及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及时办理呆、坏帐核销的审核或审批手续。各银行总行和试点城市、有关城市分行及财政部驻该城市(或省级)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办理呆、坏帐核销的审核或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省级分行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办理呆、坏帐核销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20天。
第八条 因实施《全国计划》形成的呆、坏帐损失经批准同意核销的,贷款银行应按现行财会制度及时办理呆、坏帐核销的帐务处理手续。
第九条 各银行总行和试点城市、有关城市分行以及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建立贷款呆、坏帐核销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实施《全国计划》过程中的财务处理、实施变现、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银行总行应对本行呆、坏帐的核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总结,并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向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实施《全国计划》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布的有关呆、坏帐核销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9月30日
- 上一篇: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涉及的集体土
- 下一篇: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 ·国务院关于在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国务院关于在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
- ·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
- ·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 ·劳社办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 ·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 ·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的三个误区
- · 合并控制在欧洲和德国的新发展
- · 同一企业合并控制的会计处理
- · 企业破产法对清偿顺序规定
- · 什么是豁免要约
- · 什么是集体企业
- · 股东会职权
- ·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的区别
- · 为股东会制度纠偏
- · 隐名合伙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