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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结合应用
www.110.com 2010-08-05 15:46

  一、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区别

  (一)应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变动成本法是在成本按性态分析的基础上,把全部成本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两大部分。其中对于生产成本要按生产量分解为变动生产成本和固定生产成本,对于销售及管理费用要按销售量分解为变动销售及管理费用和固定销售及管理费用。尤其是把属于混合成本性质的制造费用按生产量分解为变动性制造费用和固定性制造费用两部分。

  完全成本法是把成本按其经济用途分为生产成本和期间成本。凡在生产领域中为生产产品发生的成本都应归属于生产成本,发生在流通领域和服务领域由于组织日常销售或进行日常行政管理而发生的成本则归属于期间成本。

  (二)产品成本及期间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在变动成本法下,产品的成本只包括变动生产成本,即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制造费用构成;期间成本则由固定生产成本和销售及管理费用构成。在完全成本法下产品的成本包括全部的生产成本,即产品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期间成本则包括全部的销售及管理费用。

  (三)销货及期末存货计价不同。当期末存货量和本期销货量都不为零时,本期发生的产品成本最终要表现为销货成本和存货成本。在变动成本法下,固定性制造费用作为期间成本直接计入当期利润表,因而没有转化为销货成本或存货成本的可能。在完全成本法下,因为固定性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所以当期末存货存在时,本期发生的固定性制造费用需要在本期销货和期末存货之间分配,从而导致被销货吸收的另一部分固定性制造费用则随着期末存货成本递延到下期。这必然导致两种成本方法所确定的销货成本及存货成本水平不同。

  (四)损益表的编制不同。在变动成本计算法下,是按贡献式的损益确定程序计算税前净利。即:销售收入-已销产品的变动生产成本=边际贡献;边际贡献-固定性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税前净利 。

  在完全成本法下则必须按职能式损益确定程序计算税前净利。即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毛利;销售毛利-期间费用=税前净利。

  (五)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计算的税前利润不同。在两种成本方法下,成本包含的内容不同。因而,在生产量与销售量有差别时,损益表上反映的税前净利就不同。生产量与销售量差别越大,即存货数量变化越大,两者计算的税前净利差别就会越大。

  (六)提供的的信息用途不同。完全成本法是事后将间接成本分配给各种产品,反映生产产品发生的全部资金耗费,确定产品实际成本和损益,满足对外提供报表的需要提供信息。变动成本法是为满足面向未来决策,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提供信息。

  二、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具体应用

  企业成本核算既要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又要兼顾对外报告的要求,是采用双轨制、单轨制还是结合制?分析如下:

  (一)双轨制。就是设置两套账,即在完全成本法的核算资料之外,另外设置一套变动成本法的核算系统,提供两套平行的成本核算资料,以分别满足不同的需要。这种处理方法工作量太大,并且重复设账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的极大浪费,造成会计运行成本高,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单轨制。是指企业日常核算采用变动成本法,只设置一套账进行成本核算,即以变动成本法完全取代完全成本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变动成本法的优点。这种方法大大简化了核算的手续和工作量,避免了重复劳动。但是以变动成本法取代完全成本法,显然不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要求。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定期会计报表、存货的计价和收益的确定应采用完全成本法。因此,这种方法目前在我国还不能实现。

  基于单轨制和双轨制的不足,本人认为,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采用结合制,使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遵循原有成本核算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核算账户的巧妙设计,利用两种成本计算方法的内在联系来实现对内对外的资源共享。

  (三)结合制。是指将变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结合使用,日常核算建立在完全成本法的基础之上,以满足对外报告的需要;期末对需要按变动成本法反映的有关项目进行调整,以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两种方法结合使用的可行性如下:都是为了对企业生产耗费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核算内容除固定性制造费用外,其余项目都相同,两种方法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且都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其中 最主要的差别是对固定性制造费用的处理不同,在完全成本法下,固定性制造费用是产品的生产成本,作为存货成本的一部分,而在变动成本法下,固定性制造费用则作为期间费用。但对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性制造费用,在两种方法下都列入产品成本中,对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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