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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注意事项
www.110.com 2010-08-05 15:46

  一 劳动合同法总体调整思路

  1.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对多种用工形式进行调整,将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承包经营用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加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3.解决劳动成本探低问题。近年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导引下,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率,导致劳动力成本不断探低,如试用期内廉价使用劳动者,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工、承包经营等。为解决劳动力成本探低问题,劳动合同立法对上述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4.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和职业稳定权方面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了可操作性。

  5.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立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也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制度,试图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6.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这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7.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辞职自由。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或者放弃工作岗位的权利。针对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辞职即视为违约来限制劳动者辞职权行使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时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8.对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金、约定的人员范围进行限制,以取得用人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者劳动权维护的平衡。

  9.加强工会的力量。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机制中的作用,规定工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以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时的权利,以保障工会充分行使其代表和维护职能。

  10.加大违法成本,强化国家监管职责。《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以保证劳动合同法能够真正贯彻实施,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民事赔偿责任,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同时,强化国家的监管职责,《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监督检查一章,赋予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

  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

  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也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这一增一减的变化,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又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劳动合同法增加的部分必备条款是:(1)增加了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取消的部分必备条款是:(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2)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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