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山西省分公司忻州营销部,2007年通过验收,于当年9月1日开业。令人费解的是,该营业部自10月份起,就开始了“保单中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与保单副本记载不一致”现象。
12月16日,记者来到忻州营销部,总经理常红梅解释了一些业内现象:“以投保金额100元为例,假设给客户的手续费是26%,客户只要支付74元即可,客户拿到的保单是100元的。扣除正常的手续费12%,承保的保险公司肯定会有一个亏空。”
记者问:“是否基层这些负责人,既要做大业绩,又要不亏损,只好用这些违规的手法?”
常总经理苦笑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吧。”
她还向记者诉苦:这件事(指忻州营销部被监管部门处罚一事)当地的检察院、税务部门都来调查过。
采访中,举报人向记者出示了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保监罚字【2009】9号)。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指永安保险忻州营销部)机构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在车险业务中有919笔业务存在给予投保人的保单中投保险种、保险费金额与保单副本记载不一致,保费差额共270.44万元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还给出了处罚理由和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我局决定对你营销服务部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忻州营销部,记者在其提供的该营业部给山西省保监局的汇报材料上,了解到了上级领导单位查证的差额保费的资金用途,“其中160余万元用于车行返点(回扣支付承诺提高的手续费),其余主要用于改善本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山西省监管局网站上看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国际业务部也有27笔业务造假。但记者到该公司采访时,因为“相关人员不在”的原因,没有看到相关文件。
据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永安保险”的这些做法在保险行业里只不过是一个“潜规则”。
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采访时,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建宇也表示:“我们也希望保险行业的竞争更加规范有序,多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工夫。”
关于记者的其他采访要求,王主任表示,请示领导后,再与记者联系。截止到发稿时,记者未接到来自永安保险公司方面的任何信息。
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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