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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条如何走进司法程序?(图)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某赌博公司员工对公司设计的种种引诱顾客嗜赌上瘾的产品,深为忧虑,遂多次在顾客前来赌博之时,劝诫其“赌海无边,回头是岸”。最终这名员工被公司解聘,原因是其言行违背了公司的盈利宗旨。

  无独有偶。某公司软件工程师不忍设计引诱青少年游戏上瘾的软件而遭解职。 
 
 
 
  在这些事件中,公司的行为是否悖离了商业道德?被解职员工能否以其行为系为公司善尽“社会责任”为由而诉诸法院?

  在11月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上述问题成为与会专家研讨的重点。

  修改,已使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成为“法律家族”的一员,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具有了裁判的功能。然而,由于公司法第五条使用了大量弹性词汇———“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责任”等等,造成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虚拟和模糊,这无疑给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

  毫无疑问,那些纯粹属于倡导性而又无具体规则予以强化、支撑的社会责任道德条款,可能难以进入裁判视野。但在有些情况下,公司社会责任条款进入司法程序完全有可能。

  路径之一:依托国内法中的强制性条款

  1982年,美国钢铁公司(USSteel)要关闭它在某小城的两家工厂,工厂所在地的居民群起反对。美国钢铁公司股东认为自己是工厂的主人,完全有权单独做主。而工人和居民的代理律师则提出:尽管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并不相同,但夫妻离婚时,双方原则上应平分夫妻的所有财产。其原因在于,长期的婚姻关系赋予双方同等的财产权利。同理,美国钢铁公司与其工人和居民之间也形成了长期关系,工人和居民也应有一份财产权利。因此,美国钢铁公司不应以“绝对财产权”为由擅自关闭两个工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些工人和居民。

  这是美国一个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判例。据介绍,公司社会责任的判例在很多国家早已有之。

  “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实际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公司法第五条所型构的公司社会责任能否以及如何进入司法程序,是实务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他就如何淡化弹性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取得可裁判性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蒋大兴认为,公司所应承担的某些社会责任,可以依托国内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予以具体、明确,这些条款本身具有可裁判性。

  因为,针对不同对象的社会责任内容是可以确定的,并非完全模糊不清。正因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身可能具体化于法律之中,所以有人提出,“遵守法律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步”。

  路径之二:依托国际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及其他全球性协议

  蒋大兴第二个观点是,公司所应承担的某些社会责任,可以依托国际法中的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规则以及其他全球性协议予以具体、明确,强化其可裁判性。

  例如: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

  这九项原则与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有关,来源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以及里约热内卢关于环境和发展的宣言。

  分析这九项原则,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从外部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良好作用。这些国际性规则,无疑使相应领域的公司社会责任得以明确。

  路径之三:通过其对外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明确

  江苏某公司在其通过网络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2007)中自我承诺:将在南京市鼓楼区某社区建一座希望小学,用于解决鼓楼区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但后来该希望小学未能建设。该社会责任报告并未直接针对鼓楼区政府或者该社区居委会发布,也未将纸质文本的社会责任报告提交给该单位。那么,该希望小学所涉社区居委会、或者民工等是否有权利依据该社会责任报告起诉公司,令其承担社会责任?

  在当下这个社会责任时代,公司为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往往通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阐述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计划,扩大公司的影响力、吸引投资者和交易相对人。蒋大兴用这个例子提出,是否可以通过公司对外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来明确其裁判性。

  蒋大兴说,他曾就此访谈某高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他们认为这样的社会责任报告只具有“宣言”性质,甚至很难理解为要约,要求其执行通常不会得到法院司法判决的支持。然而,蒋大兴认为,公司对外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上具有明确其所应承担某领域社会责任内容的功能。如果该“宣言”的披露,不产生任何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否意味着法律“鼓励吹牛”?

  路径之四:通过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参考

  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极其宽泛,各级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此的理解殊有差异。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建议:最高法院可通过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发布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提供参考。法院还可以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方式,来敦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2006年4月,六合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某小区二楼一夜间有九家财物被盗,在寻求权利救助的过程中,九户失主一致认为,窃贼之所以能够翻窗入室,是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依居民楼外墙壁距二楼窗户一米处架设的天然气管道为其提供了“着力点”,在要求赔偿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九户失主将中燃公司告上了法庭。承办法官在深入研究案情后发现,尽管本案中九户居民家财物被窃与中燃公司安装天然气管道的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依墙架设的天然气管道确实存在着防盗安全隐患。案件审结后,六合法院向中燃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希望该公司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及时在相关小区的天燃气管道上安装防盗设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中燃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责成工程安装部门前往各小区勘察详情,制定安装计划,订购防盗设备。在6月初全部完成了该小区二楼防盗设施的安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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