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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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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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 票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八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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