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其股本结构、转资以及外资进入等环节的合法性;公司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境内资产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转移到境外,确定没有造成境内资产流失的情况;收购境内资产的外汇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等。
实施无异议函制度,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及境内资产被非法转移,控制境内资产通过境外上市流失,对于规范境内企业绕道间接上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该制度同时也引起了诸多议论。事实上,为了规避监管,不少内地民营企业赴港上市前均选择在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并将大部分资产注入其中,监管部门的监管实际上是难以到位的。因此,2003年3月,"无异议函"制度最终被正式取消。
健全和完善境内资本市场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境内企业在境外间接上市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对此,有关部门应采取客观正确的态度对待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问题,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从根本上否定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反,我们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企业自身选择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境内企业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市场定位,进行上市融资。
一是完善和健全《》及《证券法》等相关法规,鼓励更多的境内企业在境内上市。根据各经济主体发展的客观情况,适当调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总体定位,对一些对非国有企业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修正,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使其可以根据变化的市场环境,适时推出灵活应变的措施,提高国内证券市场的效率。
二是推进国内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为企业提供多层次的交易平台。突破现有主板市场上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单一的市场结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资本市场体系,满足更多层次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上市需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和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通过改制在境内上市。此外,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积极合理地引导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民营企业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位,选择适当的市场进行上市。
三是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和组建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主要解决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同时,可以考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一笔专项资金,建立民营企业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指引和宏观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民营企业。
四是加快国内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通过利用外资来发展国内的资本市场。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实施加快了国内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为国际资本进入国内资本市场打开了合规通道,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在完善和健全境外宏观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研究推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及中国存托凭证(CDR)等。此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及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加快国内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五是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的力度,促使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合规有序地进行。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必须明确上市并不仅仅是为了筹集资金,更重要的是要构建比较完善的公司股本结构和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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