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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5)
www.110.com 2010-07-09 11:48

  2 合同维系方式。形成关联企业的第二种联系纽带即为合同方式。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一种关联企业 ,如前所述 ,在立法上仅见于德国 ,德国股份在其第三编中规定了关联企业 ,其中以企业合同 (enterprisecontract)方式组建关联企业是其立法的侧重点。该法规定了企业合同的定义、种类、签订、修改和终止以及对合同型关联企业中的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保护。根据该法的规定 ,企业合同包括控制性合同、盈余移转合同 ,它是指一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将公司的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另一企业之下 (控制合同 )或负有将其全部盈余移转给另一企业的义务的合同 (盈余移转合同 )。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承诺为另一企业的利益而经营本企业的合同 ,也被认为是全部盈余移转合同。如果彼此互不依附的企业通过合同处于统一领导之下 ,但并不因此而使一个企业依附于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企业 ,那么 ,这种合同不是支配合同 ①。此外 ,企业合同还包括其他一些种类。下列合同也是企业合同 ,根据这一合同 ,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 :(1 )

  有义务将其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与其它企业的盈利或其它企业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集中起来 ,进行共同盈利的分配 (盈利共享 ) ;(2 )有义务将其盈利的一部分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的全部或部分移转给另一企业 (部分盈利移转合同 ) ;(3)将其企业的经营场所出租或转让给另一企业 (经营场所出租合同 ,经营场所转让合同 ) ② .根据该法的规定 ,有关公司董事会成员 ,成员或每个职工盈利分配合同 ,以及现行业务往来的合同范围内的盈利分配或许可证合同 ,不是部分盈利移转合同③ .

  3 其他联系方式。形成关联企业的第三种联系纽带并非一种独立的联系手段 ,它派生于资产联系纽带。其作用主要在于在既有的股权控制之下加强其控制而已。譬如 ,人事联锁 (interlockingdirectorate) ,即关联企业中的控股公司向其他成员公司派出董事、经理人员、顾问等。其目的是加强其控制力。再如表决权协议 (votingagreements) ,道理亦然。

  (三 )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形成关联企业的目的和动机是十分复杂的。一般而言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联合。其具体的经济目的和动机可能基于垄断市场考虑 ,也可能是基于避免风险 ,降低成本、寻求合作 ,逃避税务 (有些国家对关联企业实行较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等方面的考虑 ;还可能是出于加强竞争能力的考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其目的则是一企业通过一定的手段以达到支配控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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