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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关联企业日益勃兴。这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挑战。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深层次透视关联企业这一经济现象,对其概念、特征、形成和发展的方式等作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关联企业 发展 法律对策

  一、 关联企业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一) 关联企业概念透视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严格地讲,关联公司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仅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从各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来看,关联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一种公司形态,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如德国的股份公司法对关联公司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仍以单个公司作为规范对象,对关联公司问题,有的仅是公司间的转投资问题有所涉及,但却没有专章规定。例如,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 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 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 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 wdene vnternehmn)①-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该财务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及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②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之企业联合的统称。立法也须以“关系企业”作为其关系企业法的正式名称。

  关联企业,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 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已经逐渐引起了法律的关注,但在法律概念和法律界定方面,关联企业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我们认为,可以试图把关联企业界定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在这里,所谓的“特定的经济目的”,无非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效益、减少风险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统一安排关系;所谓的“特定手段”是指通过股权参与或资本渗透、合同机制或其他手段如人事渗透、表决权协议等方法;所谓“企业之间的联合”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之间的联合。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关联企业这一法律概念作以下法律分析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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