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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运作风险的法律防范(2)
www.110.com 2010-07-09 11:42

  1、张海进入公司的目的与经营行为

  张海是资本玩家,以资本运作起家,一切行为都几乎是作资本秀。他对健力宝也不例外。虽然健力宝公司有价值100多亿的中国运动饮料第一品牌、健全的销售团队、高度稳定的客户群,中国潜在的消费市场,2008年奥运会的巨大商机,但可能都只是他进行行资本投机的基础而已。

  他在进入公司后,首先完全改变销售团队,大肆进行的资本运作行为。在张海主导下,健力宝集团在2002年11月在河南收购了造白酒的宝丰酒业,产业链开始变长了。健力宝集团目前已经成长为一个以饮料为主导产业,集制罐、酒业、食品、体育、房地产等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与此同时,还投资香港上市的平安保险股份和即将上市的兴业银行股份。

  经过这些运作,公司的总资产也从改制前的37亿元迅速增加到45亿元,2003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名列第450位。这一切目的,都是上市套取资金。但是由于销售急剧减少,上市计划不得不暂停;而资金链的断裂则把整个公司拖入泥潭。到今年7月,公司不得不停产。而张海也不得不在其他股东的压力下,卸下董事长与总裁职位。

  问题是:政府转让自己股份时,是否考虑到收购者的收购意图,是做产品还是玩资本?事实上,这是难以判断的,政府出让股权时仅仅考察收购者的经营历史,无法排除收购者转化自己的经营风格的可能性。如果担心收购者玩资本运作,违背政府改革目标,除了行使市场选择权利之外,能否有其他手段?在法律上,这是存在的,那就是投资合同。

  张海在公司的行为,尤其是他以健力宝公司为融资平台的资本玩家行为,为什么会屡屡得手,为什么他会有如此到大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运用是否合理、合法?他的行为对谁负责,这些人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控制?这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问题,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而完全可以进行规定。

  这些问题,涉及到资本运作时合作对象的选择,也涉及到合作之后合作企业的经营,它们都可能与企业的资本运作行为有关,法律是可以加以规范的。

  2、张海进入公司的手段

  张海收购股权,支付手段与资金来源值得思考。收购价格是3·38亿,但是合同规定是分期支付的。这样的规定本身,无容质疑,但是会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主要是收购者拿被收购企业本身的现金流进行收购。事实是,首期支付的1亿价款,就是公司销售款项,张海只不过通过江苏一家公司转帐来完成而已。

  同时,张海是在还没有支付收购价款的条件下,进入公司、控制公司的。这种支付手段的规定,在资本运作上会有什么风险?到底该怎样控制这些风险?事实上,在健康力宝陷入危机后,张海还没有支付1亿6千万的价款,而他自己却可以转让股权而脱手。

  3、李志达的权利命运

  李志达在与张海、祝维沙、叶江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马上投入了现金近2亿,用以恢复饮料生产,但是因为股权被冻结,无法进行股权转让过户,最后又遭驱逐。从表面上看,李志达的股权受到侵犯。难道他自己就没有一点值得检讨的地方吗?当然有,连公司的真实情况是什么、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这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搞清楚,就签订转让协议,显然违背了交易的一般常识。而法院的冻结,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他能够做的,就是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他们排除自己进行股权过户的障碍,当然这还得取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在还没有改变公司的股东名册之前,是不能够对抗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本身的。

  4、山水市政府的接管行为

  显然,健力宝公司的现实,是山水市政府难以接受的,毕竟一个使得当地之所以成名的企业陷入了泥潭。强力接管企业,可能是当地政府进行亡羊补牢唯一措施了。只有以股东身份介入,才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以前地方政府把全部股权都转让出去了,现在的股权是后来才收购的,其收购目的就在于以股东身份来影响企业。但是,此时的公司到底属于谁的,企业经营还需要由投资者来决策。政府的强制接受,动机与目的可圈可点,但在程序与方式方面,可能值得商榷。

  政府在健力宝之外成立了佛山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期望由该公司来主导整个饮料的生产与销售,摆脱健力宝公司本身的债务危机。但是,健力宝公司营业与健力宝贸易的业务关系,也应当是由前者来决定,一相情愿的做法在法律上是难以成立的。

  (三)法律控制途径

  1、资本运作的合同控制

  山水市政府最难以接受的事实是,张海把健力宝当作万资本的平台,而几乎根本不顾及公司本身的品牌与产品。事实上,这个风险,是可以由相关合同进行控制的。

  资本运作的目的,不外乎做实业与玩资本两种选择。事实上,大多合作协议都会在目的条款中加以表述合作的宏伟目标。不过,这些条款是难以执行的,因为其性质仅仅是宣示性的,不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畴,无法约束当事人。如果要落实自己的合作动机,最好用对方当事人义务、自己权利的方式,来表述自己进行资本运作或者接受他人投资的特殊要求,从而真正落实资本运作的目标。比如:限制对方投资转让的时间;限制相关企业在合作后的经营范围;明确规定自己在进行有关表决时的特别权利;如此等等。

  2、资本运作的程序控制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是控制资本运作风险的基本途径。

  首先,需要进行资本运作的尽职调查,调查资本运作合作对象经营业务、信用、经营风格等事实,对合作对方的意图、资产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作出相应判断,以便安排合同条款。

  其次,在进行资本运作之前,应当进行有关的报批程序。一是政府管理层面上,进行有关投资需要进行行政批准;一是公司层面,资本运作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需要股东会的批准或者授权,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还需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在选择合作对象、合作条件时,要公开地、尽量采取竞争方式进行。这在国有产权改革中,国资委有特别要求。必要时,应尽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以获得专业帮助。

  第四,资本运作的方式与风险有很大的关联性,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事先防范。

  3、资本运作的企业管理控制

  资本运作的风险,还应当通过投资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投资企业健全的管理制度来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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