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兼并收购 > 资产收购 >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www.110.com 2010-07-09 11:33

民营化(privatization)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现象。我们很难为它找到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界定民营化的外延都是困难的。从世界范围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民营化是非常不同的。既便同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例如俄罗斯、捷克、波兰等),各国的民营化模式也有很多区别,甚至基本策略都截然不同。在中国大陆,民营化并不是一个正式概念。广义而言,1978年以来的很多国企改革政策似乎都可列入民营化范畴。例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包括股份合作)和国企出售等,都是不同程度地将原由国家独享的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予以重新分配,或者全部转让给私营部门。
     本文的议题限定于国企所有权的转让。在各种国企改革方案中,将企业所有权转让给私营部门可能是最彻底的一种变革(尽管未必是所有国企的最优改革路径)。正因如此,所有权转让对国企原有利益格局的冲击更为剧烈,引起的利益冲突和法律争议更为尖锐,对法制和政府的挑战也更为严峻。
    当前,国企所有权转让中存在的反常现象是,许多遵守正式转让规则的交易遭到挫败,或者合法受让的企业所有权无法正常运转,而违规交易却屡屡成交。
     本文首先对规范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规则进行疏理,展示正式规则的沿革和特点,以便为全文的讨论提供一个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归纳指出现有规则无法解释的两种反常现象,继而从国企所有权的独特属性入手,解析上述令人困惑的现实问题,最后提出本文的结论意见和几点建议。
   
    一、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规则
     规范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规则是在国家政策不断演进的背景下,逐渐形成的一个规出多门、变动不居的庞杂体系。这里所说的“规则”是泛指对国企所有权转让具有约束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这些规则条分缕析,疏理其演进过程,我们会发现很多规则是由来已久的,很多规则与它们无法解决的那些问题一直共存至今。
    2003年3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12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既有规则予以整理和修订,是目前最新的权威规范。本节以该“办法”规定的要点逐项解析,展现各项规则的演变脉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