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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债权人的公司法保护(2)
www.110.com 2010-07-09 11:33

  适用继承者责任的两个基本的产品责任法规则如下(以下的论述中“前者”相当于被收购公司,“继承者”相当于资产收购公司):

  其一:企业延续规则the continuity-of –enterprise or mere-continuation

  该规则在Turner v. Bituminous Cas.co.,(Mich.1976)案中确立,该规则要求:1)管理、人事、地点、资产和业务延续前者;2)前者在事实或法律可能的情况下马上解散;3)推定继承者承担前者全部正常业务经营延续所必要的责任。并且4)继承者有效地延续前者并继续面向公众。

  其二:生产线规则 the product-line rule

  该规则在Ray v. Alad Corp.(Cal.1977)案中确立。当继承者获得前者的全部或实质性全部生产资产,并且从事实质是同样的生产经营时适用该规则,判令继承者承担前者所出售的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美国有些法院主张即使继承者未获得前者全部资产,继承者也可能要承担前者所出售的产品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继承者只获得前者一个生产部门(division), 如果前者所出售的造成损害的瑕疵产品就是由该部门生产的,则也可判令继承者承担责任。参见案例如下:Amader v. Pittsburgh Corning Corp. (E.D.Pa.1982); Gibson v.Armstrong World Indus., Inc.(D.Colo.1986). Contra,Shorb v. Airco, Inc.(E.D.Pa.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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