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2006-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 上一篇:首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运作
- 下一篇:关于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建议
相关文章
- ·建立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
- ·中国人保全资公司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 ·国有独资公司有那些关于董事会的制度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如何设置和组成?
- ·关于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建议
- ·首家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运作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
-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 ·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 ·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