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制度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经营资格,需要进行企业歇业清算。但谁来为这类企业清算?怎样为这类企业清算?由于目前国家企业清算制度不完善,造成各地在对待这类企业清算问题上,做法不统一,已成为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它不仅是立法、司法工作需要研究的问题,也是强制企业退出市场管理,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建立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强制清算制度,来统一规范市场经济主体退出市场的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转。这是因为:
一、目前,我国有关承担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清算工作的主体规定不够统一规范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承担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工作。其理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83号文件就一些地区询问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问题专门作出答复:“《》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根据该文,行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作为清算主体,不应承担组织清算工作。
其次,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不应作为企业清算主体。因为,我国的企业是法人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企业清算是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除法律规定外,不能有他人代为履行,而且随着改革深入发展,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正在从领导型向指导型转变,加之不少新企业从成立时就没有主管部门。所以企业主管部门不能越权行使企业权利,履行企业义务。对于投资单位法律规定只承担投资责任,而经营活动是企业自主行为,投资责任不能演变为清理责任。
第三,企业自行承担清算责任存在缺陷。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终止应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实践中,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都是因违反行政法规受到处罚,因而这类企业一般诚信度不高,依法清算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清算,也常会发生怠于清算,不公平清算、隐瞒资产或不平等对待债权人等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出现上述情形怎么追究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而全部依靠企业自行清算也是行不通的。
第四,依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存在弊端。按《》第191条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工作常常得不到歇业企业的配合,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这时,本来就是依行政手段临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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