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次性费用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 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 10万元1001~2000人 20万元2001~3000人 30万元3001~4000人 40万元4001~5000人 60万元5001~10000人 80万元10001人以上 100万元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 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 20万元1001~2000人 40万元2001~3000人 60万元3001~4000人 80万元4001~5000人 100万元5001~10000人 150万元10001人以上 200万元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凡有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由企业用亏损补贴发放;没有亏损补贴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2.职工安置费
(1)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但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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