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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3)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十九条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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