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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机构清算会计核算面临的困境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现行金融机构清算会计核算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金融机构清算会计核算制度。

  金融机构撤销清算的法规依据是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3日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根据该条例,“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从金融机构撤销关闭的实践来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行使部分对金融机构撤销关闭的职能。但条例主要涉及清算组的构成、职责、债务清偿等,并未提及撤销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事宜,而财政部门对此也没有明确的配套制度。

  (二)现行金融机构相关会计制度不明确。

  财政部于2001年11月27日颁布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但并未要求所有金融企业必须执行该制度。同时,该制度主要涉及持续经营的金融企业,并没有提及金融企业的清算事宜。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虽专门设置一章谈企业清算事宜,但仅要求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编制资产负债表,没有涉及清算中的具体会计核算工作。

  (三)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与金融机构的实际差距较大。

  目前,国家对清算会计核算没有相关会计准则,关于破产会计处理规定最为详细的是财政部于1997年颁发的《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暂行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会计处理,破产清算中的科目设置与核算等内容,明确了破产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种类与格式。但该制度明确指出,“上海、天津等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不包括金融机构。而且该规定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限于国有工业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差距很大,无法适用。同时该暂行规定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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