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清算中的会计核算
(一)参照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基本原理进行会计核算。 金融机构虽然无法完全遵照破产暂行规定执行,但可以借鉴其中的基本原理:一是将清算期间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期间,记载和反映清算组的经济活动,在清算日按照办理年终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在此基础上按照金融机构在清算前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清算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二是清算组要在清算日另立新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科目结转,核算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财务收支,编制会计报表。
(二)金融机构清算期间的会计科目设置与余额结转。
金融机构清算期间的会计科目可以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本类、清算损益类四大类。清算期间可以按下述原则设置会计科目:
一是资产和负债类会计科目可以按照清算前金融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设置并进行科目结转。鉴于金融机构涉及会计科目多,不同类金融机构间差异大,在清算期间,可以按照清算前金融机构适用的会计制度,设置资产和负债类会计科目,进行期初余额结转。
二是按照暂行规定设置清算损益类会计科目,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清算损益等。
三是保留部分资本类会计科目。金融机构的破产往往并不是资不抵债,在偿清各类债务后,如果资产有剩余,要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为此,在资本类会计科目中,要保留股本或实收资本会计科目,其他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不再保留。
四是增加部分会计科目。清算期间,金融机构往往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解决个人债务和股民保证金债务等。此种资金在清算期间发生,与其他债务不同,在中央政府发放再贷款和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后,金融机构可增设清算期间应付债务-再贷款、再贷款利息、地方政府偿付资金等会计科目;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未付的清算费用可增设应付清算费用会计科目;由政府收购的个人债务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两项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单独的会计科目,因此可增设应付个人债务会计科目。
五是调整部分会计科目。考虑到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会计期间,因此对于清算前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以及已经实际形成损失的待处理资产等,在清算期间不再保留,调入清算损益。
(三)清算期间会计报表的种类与编制。
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同时可以编制辅助会计报表,包括债务清偿表和清算资产表。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的格式与金额可以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情况从会计账簿中直接填列。在清算期间,考虑到当前大多数企业都实行了会计电算化,清算组可以按月出具会计报表,在年初对清算损益表的期初金额进行调整,形成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同时为清算资产负债表增加附注,包括担保资产、有担保的债务、个人债务、已申报的其他债务等。
债务清偿表和清算资产表则需要依据会计账簿、债权登记与确认等资料分析填列,其格式可以参照破产暂行规定,并结合清算期间的会计科目设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设置备查账簿。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往往管理混乱、严重违法违规,因此在清算组成立后,可能有一些资产的归属无法界定,固定资产账实无法核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借用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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