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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的检讨(4)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行《公司法》却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会使清算中的公司出现董事会、清算组两个机构并存、权力相争、职责模糊的尴尬局面。如,按《公司法》第193条第七项的规定,清算中的公司,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然而,“清算组”是一个由两个以上的清算人组成的集合体,不是一个人,该如何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是清算组的负责人、还是清算组推举的代表、或是任何一个清算组成员都有权代表清算中的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与此同时,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的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 并未因公司的清算而被法律明确剥夺。这样,清算组和董事长争当或推任代表人的局面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一些公司中,并可能因此而阻碍清算事务的顺利进行。与董事会地位不同的是,清算中公司的股东大会、监事会仍应存在,并依法对清算机构执行清算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一点,目前我国立法同样不明确。这又可能给上述机构(特别是监事会)造成两难困境:监督吧?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中没有“对清算人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一项。不监督吧?如何保障清算机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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