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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11·26"死者家属提出行政赔偿 索赔123万元
www.110.com 2010-07-21 10:21

  1月18日,记者从“11•26”车祸死者家属处了解到,死者家属正式向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和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死者潘某儿子的抚养费、死者潘某父母的生活费和家属精神损失费在内的赔偿金额总共为1238687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出现本案的这种情形后,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冯先生的委托律师陈达虎告诉记者。他们认为引发事故发生的违法实施抓车的行为,是交通协管员钟晓的职务违法行为,钟晓的违法职务行为与受害者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我国法律对此类事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国家赔偿有明确规定。因没有出现法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及法定的可减轻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减轻或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赔偿决定,对申请人进行国家赔偿。

  据死者丈夫冯先生介绍,他们提出的赔偿金额总共为1238687元,这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72260元。(暂按33613元/年×20年=672260元,具体以国家统计总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20年计算)、死者潘某儿子的抚养费214042元。(暂按12231元/年计×17.5年=214042元,具体以海南省统计总局公布的2009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5年计算)、死者潘某父母的生活费184320元。(按乐东地区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80%×12个月×20年×2=184320元)和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失费168065元。(暂按33613元/年×5年=168065元,具体以国家统计总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5年计算)。

  “我们的儿子还不到1岁,岳父岳母又没有工作,她(妻子)的离开真的给我们很大的打击。”冯先生说。

  据死者家属的委托律师陈达虎介绍,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已于1月18日签收他们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如果交通局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做出拒绝赔偿或赔偿结果不能同家属达成一致,他们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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