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妥协的艺术。29日通过的修正案再次证明了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为舆论呼吁多年的“精神赔偿入法”,终于有了正式的修法回应。不过,在修正案中被明确的并非“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强调侵权责任,“抚慰”则更多表现为道德责任。人道意义上的“抚慰”出现在《国家赔偿法》中,显得颇有些不伦不类。因为国家赔偿规定的求偿权,乃是那些被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让受害人去依法请求国家给予“抚慰”,这是不是有些纠结与颠倒?
当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国家赔偿法》的发明。它只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次沿袭。这项司法解释,开创了中国的精神赔偿时代。而这个所谓“赔偿”,也被界定为“损害抚慰金”。
从纵向的立法完善来看,必须承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仍然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抚慰”是一个开端,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会继续朝着“赔偿”的目标坚定地走下去。《国家赔偿法》的本质是责任法而非豁免法 ,《国家赔偿法》要解决的,应该是公民在遭到公权力侵犯时,怎样才能得到完整、及时和有效的赔偿——而不是这不赔,那个也不赔,另一个还是不赔。即便要赔,也要经过多少山高水长的复杂程序!
发生在陕西的麻旦旦案常被援引来作为推动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的典型个案。当年轰动全国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被害人麻旦旦竟然被当地派出所认定为“男性”,且有“嫖娼”行为。法院还认定公安机关对被害人作出的处罚裁决书、强制传唤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法、强迫被害人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以及对原告的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在审讯时使用械器和械具等行为也违法。受到如此之多违法行为侵害的麻旦旦,提起了一个天价赔偿之诉——索赔500多万元。然后一审结果却是,法院只判赔麻旦旦74.66元。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实乃舆情所向。麻旦旦的遭遇,不应再发生。此番《国家赔偿法》修订,最终的文本虽有折衷之嫌,但毕竟是个进步。尤其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违法本位转向结果本位,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可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等等改变,对于方便索赔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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