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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依法“治”民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在彭水诗案落幕20天后,又一起短信诽谤案进入公众视野:安徽五河县两位教师因向领导发送短信表达对本校校长的不满,被警方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两起案件有些共同点:都是发短信表达看法,看法都涉及到领导和一些负面事物,都是由警方办案,都是以“诽谤”定罪实施处罚。在强大的舆论压
力下,彭水诗案有了较为满意的结果,秦中飞获得了国家赔偿。而五河的两位教师仍在申诉,但是,他们自己也说:“不抱希望。”。

  这两起案件似乎是偶然的,甚至是孤立的。但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可怕的苗头:公权依照法律规定“治”民,以法律手段“治”民,尤其是敢于发表不利于领导的意见的民。这种“治”民的方法,比起以往的政治运动、政治帽子或者单纯的打击报复来,手段更加先进,程序更加合法,也许,也最可怕。

  不要以为我是危言耸听。就在短信案件见诸于媒体时,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文件《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了对信访人实施治安处罚的二十种情形,其中包括拦截公务车辆、封门堵路、到重点地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静坐、散发信访材料、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以跳楼、跳河、跳吊塔等形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大多数老百姓看来都是正当的(即使过分些,也是情节轻微,应以教育为主),但是,却被公检法联席会议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行为”。更厉害的是,这个规定不是公开发布的,而是以文件的形式由行政机关掌握的。老百姓在不知道规定的情况下,就已经犯了法了。当他被拘留罚款的时候,他应该怨谁?他能够向谁请求帮助?又有谁能帮得了一个“违法”的人?《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是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但是,却有人能将它执行成专门打击“刁民”、维护自己安定的法律。公权依法“治”民的能量,多么强大!法律一旦成为“治”民的工具,它会多么可怕!

  公权依法“治”民,可以动用公检法一条龙,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做得光光坦坦,让被整之人翻不了案、持不同意见的人援不了手。在强大的公权之“治”下,小民无处可逃,无法可想,唯有俯首帖耳,接受处罚。在彭水诗案中,我们看到了公安机关的“主动出击”和检察机关的“积极介入”;在五河案件中,我们看到所有的法律手续都是完备的,包括向县人大提交申请实施拘留。目前的行政体制,还普遍存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权力(包括司法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的情况,这种体制就为公权以法“治”民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使得公权以法“治”民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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