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简阳人黄远明和陈茂昀因涉嫌诈骗被南溪县公安机关挡获,1993年,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二人认为这是一起错案,多次提起申诉,均告失败;2003年7月25日,黄远明出狱,在长达3年的申诉道路上,他从南溪县法院的案卷里获知该案背后大量惊人内幕:在当年的办案过程中,与黄、陈发生债务关系的宜宾麻纺厂不仅替代公安机关行使了侦查权,还多次提审黄、陈二人,其讯问笔录还作为判案依据,更为荒唐的是,该厂法定代表人冷某竟列席南溪县人民法院审委会……
昨日,此案在时隔14年后再审并作出判决:二人诈骗罪名不成立!走出法庭后,黄远明与陈茂昀欣喜若狂,喜泪纷飞,两人紧紧拥抱在一起:“14年啊,我们终于洗脱了罪名!”
家人不知情 他们一“走”11年
悲剧始于1992年1月26日。当日上午9时许,黄远明到朋友雷鸿星家想借点钱。两名民警突然到来将其带至简阳县看守所。“当我到达看守所时,发现陈茂昀早我一天就被抓了进去。”第二天,黄、陈被6名宜宾麻纺厂的人带往南溪县。“我们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带走,这一走竟是漫长的11年。”黄远明说,他们后来才知是因为宜宾麻纺厂向当地警方报案称他俩涉嫌诈骗该厂麻袋。
1992年12月,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批准逮捕黄、陈,1993年10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今,14年前的判决书黄远明已能倒背如流:被告人黄远明、陈茂昀持简阳县建材工贸公司的工作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以简阳县建材工贸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同宜宾麻纺厂签订麻袋购销合同,骗得宜宾麻纺厂麻袋302000条,总价值866700元……被告人黄远明、陈茂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黄远明和陈茂昀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宣判不久,黄远明被押往宜宾监狱服刑,陈茂昀则送往新疆服刑。
出狱4年后 法院发出再审决定
今年56岁的黄远明看上去比实际年龄沧桑很多,目光呆滞,满脸皱纹在无声地倾诉他14年来所遭受的悲痛经历和申诉的艰辛曲折。
1994年5月的一天,黄远明所在监狱里的一名管教提醒黄,说他的案子有问题,建议他提起申诉。1995年11月,黄远明第一次提起申诉。1996年7月23日,南溪县法院和宜宾中院派出4名法官到宜宾监狱提案,并于11月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通知书。1998年5月9日,黄远明被转到雷马屏监狱继续服刑。不久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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