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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赔标准之"涨"看铁路撞人赔偿"不涨"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最高检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为73.3元,2007年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4月1日《成都商报》)
 
    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实施到今年的13年中,日赔偿金从17.76元一直增加到99.31元,涨幅与涨速之高之快,令人欣喜的看到法治进程中与时俱进、与薪俱进的积极一面。“水涨船高”是自然规律,更是政治经济发展的规律——经济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应该也必须带动相应司法领域赔偿的提高。

    但在看到国赔标准“涨”的同时,令人很不情愿的想到了另一个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火车撞人赔偿,从1979年执行开始执行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直“暂行”到2007年9月1日,当时的规定是“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等引发的伤残,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150元;死亡者,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即是撞死人最高赔300元,撞死动物不赔偿。
 
    而在《暂行规定》于2007年9月1日起被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取代之后,本来我们对《条例》改变撞人赔偿过低的情况寄予了很高期望,然而没想到的是,该《条例》33条虽然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可是《条例》32条却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赔偿300元修改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原来的“撞死一人赔300”变成了“无过错责任”下的名副其实的“撞了白撞”,因而被人指责为“开历史倒车”。

    在遭受千般指责万般炮轰的舆论轰炸中,甚至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历年两会婉言建议,遇难人家属血泪呼吁之下,铁老大一直嵬然不为所动,可谓定力非凡已达登峰造极。铁路部门在29年坚持“撞了白撞”的同时,但在票价方面却一点也不糊涂。据查,1979年当时最低的火车票每张两毛钱就可以买到,但到今天多少钱了不说大家也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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