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救助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避免对他们的“二次伤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报上海市政法委。(7月20日《东方早报》)
正如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极不相同的面貌。
”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人的侵害,有赖国家司法机关矫正正义,一者,启动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二者,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遗憾的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涉法上访增多,原因之一恰恰在于罪犯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被害人及家属无法得到经济赔偿,致使其陷入生活危机,某种程度上造成对被害人“二次伤害”。正义被打折,影响社会和谐。
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拟建立的“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不仅有助于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减少社会对立情绪具有现实意义。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都曾有此建议。2005年始,河南检察机关在南阳、信阳等11个市分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救助被害人48人,发放救助金近120万元,解决了一批“缠访缠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本质属于国家赔偿。自英国刑罚运动改革家弗莱提倡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以来,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纷纷进入“被害人时代”。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被害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可见,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谓真正的“国际惯例”。
刑事被害人补偿应及早从制度走向法律,从地方立法走向国家立法。首先,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补偿是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援助,既是情理,也是责任;其次,刑事犯罪几乎无可避免,被害人以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危险,则这种伤害应公共分担,以此提升公民与犯罪斗争的积极性,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益均衡,校准社会正义;第三,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壮大,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准备了前提。期待上海“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成为推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实践的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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