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标准,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多倾向于不低于民事案件赔偿标准的做法,以有利于保护被害人。2003年通过、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这样的建议听起来是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但有的罪犯就是因为贫穷才去抢劫,结果造成被害人伤亡,怎么让他赔?”张军指出,最高法院主张实事求是,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多少钱,“要拿就医、救治、丧葬的发票来计算。”
“宽以济严、严以济宽”成关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务中引发的社会评价,总体认为对一些个案的改判随意性比较大。”对此张军并没有回避。
据他介绍,去年10月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刑事审判一般问题的专题报告;有人大常委提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
张军指出,司法权威不高时,即使是依法、正确、公正的裁判也会被怀疑,广大群众也不信任;同时有的法院确实有个别案件裁判缺乏法律依据、不够公正以及个别法官徇私枉法。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较容易做到,根据犯罪对象和犯罪分子情况也能做到累犯从重、未成年人偶然性犯罪尽量从轻;”张军介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最关键、最有力度、一旦实施真正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瓦解分化犯罪、争取社会更多积极因素转化消极因素的,是'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张军强调:“这个'互济'需要下功夫解决。现实中重罪有从轻情形的能够轻判,轻罪有从重情形的就应该重判,这样的问题解决得不好。”
首份官方报告揭观念性问题
近日,湖北省高院已经向最高法院作出报告,系统总结了该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这将是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首份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情况作出的官方报告。
据张军介绍,该报告显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凸显7方面的问题,其中观念性问题较为突出:刑事司法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依然存在,习惯性的“从严从重从快”的司法理念依然存在,导致刑事司法人员在面对宽缓要求时无所适从,对应当从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倾向。
报告显示,刑事司法机关的评价机制也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据张军介绍,具体操作中把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以及发回重审的案件视为错案,并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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