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
www.110.com 2010-07-21 10:41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请示》(武工商〔1995〕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如发现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
二、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分级登记、微机联网和微机病毒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在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遇被撤销企业名称一方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认真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向当
事人说明情况,并为其妥善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工作。
三、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失误,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企业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被撤销企业名称的一方财产受到损害并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一篇: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 下一篇:我国起草《国家行政补偿法》
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
-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广告费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国家科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